幼儿园危机管理与案例分析PPT课件这个PPT共117页,该文件包含了PPT课件。主要包含危机与危机管理,危机管理,危机管理的内容,危机管理与师生安全,危机管理的一般过程,学校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所在,具体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教育法律救济等,欢迎点击下载。幼儿园危机管理与案例分析
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
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最后释放。
谁受伤?
园长免职
园所接管
虐童事件
2011年10月广东肇庆一托儿所,把不会自行大小便的幼童绑在粪盆上。 2012年2月北京海淀区上地爱心幼儿园,3岁男童指认教师用针扎小鸡鸡。 2012年5月上海杨浦区民办格林双阳幼稚园,一女童下体被女幼师林某放入芸豆,事发后林某被停职。 2012年5月河南内黄县大风车幼儿园老师狂殴6岁男童被拘留。 2012年6月郑州文化绿城鹤立幼儿园,幼儿园老师因孩子午休说笑让他们互打耳光。 2012年10月山西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一名5岁女童因不会算10+1,被一名女老师狂扇70个耳光。(河南商报据
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事件
幼儿园安全事故
2001年江西南昌幼儿园火灾 13人死亡
2004年北京幼儿园门卫 砍伤15人
2006年河南幼儿园纵火案
2008年山东吊车坠毁 幼儿死伤
校园侵害系列案件 (2010)
3月23日 福建南平实验小学 8死4伤
4月12日 广西合浦小学门前砍杀案2死5伤
4月28日,广东雷州凶杀案,一男子持刀砍伤16名师生。
4月29日,江苏泰兴伤人事件,一男子幼儿园内持刀砍伤32人。
4月30日,山东潍坊校园血案,一男子小学内用铁锤锤伤5人后自焚。
5月12日 陕西 幼儿园9死20伤
亲爱的爸爸妈妈,
我上学去啦。
希望这不是永别,
我要活着回家。
亲爱的老师校长,
我来上学啦。
您不能让坏人碰我,
我要活着回家。
亲爱的叔叔阿姨,
我在上学啊。
您有不满去上访,
我要活着回家!
福建南平实验小学3.23特大杀人案 8死4伤
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惨案11.16
学生遭遇性侵事件
江西瑞昌上源小学6女童被教师性侵 2013.8.7
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
广东雷州市英利镇武寮小学校长郑某于2013年2月以来,多次以辅导作业、谈心等为借口,先后将该校两名女生诱骗至学校宿舍实施强奸。两名受害者均未满13岁,为该校六年级学生,郑某在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之后还威胁女生不准告诉家人和其他人。
安徽潜山校长12年性侵9女童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利用校长身份、以检查作业为由在其办公室先后性侵9名女童,时间长达12年之久。受侵害时,这些孩子的年龄主要集中在6岁到10岁,目前已核实的受害者中最大的今年已有20岁。
2013年3月29日,潜山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8年。
河南桐柏55岁教师猥亵女生
2013年5月21日,55岁的河南南阳市桐柏县小学教师杨士付坐在一年级教室里一个女生的座位上,摸其下体时,被外班一名男生发现,并告诉了家长。5月23日,杨士付被桐柏县警方控制,7月15日,南阳市检察院以强奸、猥亵儿童罪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显示,自2012年春至2013年5月,杨士付先后在租住处奸淫女生2名共3次,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女生20名,这些女生均为一至三年级学生。
海南万宁某校长性侵学生案
老师可能也是受害方!
近两年发生的教师被害惨案
2006年5月17日,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岭东中学学生高某便持刀刺杀老师,致老师当场死亡。
2007年1月6日,广东化州新时代中学一名初三学生刺杀自己的语文老师,致该老师身上多处负伤,在被送至医院抢救约7个小时后于昨日凌晨4时许身亡。
2007年6月29日,成都理工大学女老师赵晶被学生杀死在厕所里。
2008年3月7日,文登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却因上课看课外书被老师发现与老师发生争吵,当场掏出弹簧刀将老师刺伤、摔倒。
2008年4月13 日中午,当阳一中高二某班一男生用水果刀刺杀班主任。
朔州高一学生课堂弑师案 08.10.4 浙江盘溪学生掐死家访老师08.10.21 政法大学大四学生课堂弑师08.10.28
“死亡日记”
“我已经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我活着像一个死人,世界是黑暗的,我只是一个毫不起眼的‘细胞’。”
“不光是老师,父母也不尊重我,同学也是,他们歧视我……我也不会去尊重他们,我的心灵渐渐扭曲。我采用了这种最极(端)的方法。我不会去后悔,从我这个想法一出,我就知道了我选择了一条不归路,一条通向死亡的道路,我希望我用这种方式可以唤醒人们对学生的态度,认识社会,认识国家,认识到老师的混蛋,让教育业可以改变。”
学生不堪重负
危机与危机管理
由来
词汇:政治 军事 经济用语(外来语)
crisis management, risk management
危機 ,危险的祸根。《现代汉语词典》
Crisis,uncertain time or state of affairs,
turning point in the course of anything,
moment of great danger or difficulty, LDCE
思想:中华文化思想,西方管理理论等
危机管理
定义:
主要是指组织在危机发生的前後,调集资源、致力恢复组织的稳定性及活力,迅速回复有效经营所采取的相应对策及行动。
郑燕祥,伍国雄 “学校危机的理念和管理:多元观点的分析” 《当代华人教育学报》1997夏第25卷第1期。
主体 who 何时when 做什么what 为什么why
学校危机管理:
广义
狭义
危机管理的内容
第一,人员方面。学生,教职工,行政等有关人员的管理。
第二,物质方面。学校的校舍,各种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三,财务财政方面。
第四,其他影响学校的声誉,经营等方面的信息,情报,丑闻,谣言等无形力。
危机管理与师生安全
教师----加害者 事件
教师-----受害者 事件
危机管理的一般过程
大部分危机都可以定义为四个基本问题:
1.你知道什么?
2.何时知道?
3.采取何种措施?
4.如何确保此危机不再发生?
湖南湘乡校园踩塌事件
察觉
风险评估
干预
转介
(一)察觉
“履霜薄冰至”
——《周易》
预防?还是问责?
”事前高度近视,事后高度重视“
“无风不起浪”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造成的危机,都会有一些或明或暗的信号。
FBI的一项重要研究指出,在将近75%的学校暴力事件中,学生通常会察觉出异样。
在超过50%的案例中中会有至少一名学生在攻击前表达担心。
超过50%的暴力犯会在至少一星期前计划攻击行行动。
超过80%的职场暴力犯会在事前将意图告知朋友或伙伴。
从湖南湘乡校园踩塌事件中,我们在事前应该察觉哪些信息?有否避免的可能?
如何察觉?
相信直觉(潜意识):征兆
对异常行为保持敏感
注意警示信号:牢骚、威胁
多与他人交流
……
(二)风险评估
“过往的暴力记录是未来可能发生暴力行为的最好指标”
1、评估什么?
评估威胁产生的要素
评估威胁内容
评估威胁者状态
如,评估暴力产生要素
1、挫折忍受力差
2、解压技巧不佳
3、缺乏弹性
4、人际关系差
5、感到沮丧
6、病态的自恋
7、安静、孤僻
8、经常性责怪别人
9、缺乏同情心
评估威胁内容
消息是否可靠?
威胁内容是否明确指出伤害意图?
评估威胁者
做事能力、技巧和心理状态。
他是谁?(它是什么)
现在在哪?(在什么地方)
目前状态如何?(发展到何种程度)
还有更重要的东西需要评估吗?
2、怎么评估(谁来评估)
建立评估目标体系
适当的评估标准
专门的评估组织
专业化的评估人员
建立多元化信息渠道
及时更新和反馈
(三)干预(危机处理)
贝尔金总结的危机干预模式
1、平衡模式
2、认知模式
3、心理社会转变模式
1、平衡模式
干预的重点是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使他们重新回到危机前的平衡状态。
(适应危机处理的早期)
2、认知模式
危机源于对事件和围绕事件情境的错误思维,而不是事件本身或与事件和情境有关的事实。
因而危机干预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改变思维方式,尤其是通过认识其认知中的非理性和自我否定部分,通过获得理性和强化思维中的理性成分,人们能够获得对自己生活中危机的控制。
3、心理社会转变模式
危机可能与内部和外部(心理的、社会的、环境的)困难有关。因此在进行危机干预时分析当事人的危机状态,应该从内外两方面入手,除了考虑当事人个人的心理资源和应对能力外,还要了解当事人的同伴、家庭、职业、宗教和社区的影响。
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将个体内部适当的应对方式,与社会支持和环境资源充分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有更多选择问题解决的方式。
(适合已经稳定下来的当事人)
有哪些主要干预策略?
沟通
包括内部沟通,与当事人、相关利益群体、主管部门、媒体、甚至竞争者的沟通。
福莱灵克公关咨询公司发明了一个简单的沟通公式:
(3W+4R)8F+V1或V2
1、3W
(1)我们知道了什么
(What did we know)
(2)我们什么时候知道
(When did we know about it)
(3)我们对此做了什么
(What did we do about it)
2、4R
(1)遗憾(Regret)
(2)改革(Reform)
(3)赔偿(Restitution)
(4)恢复(Recovery)
3、8F
沟通遵守的八大原则
(1)事实(Factual)
(2)第一(First)(巴顿的黄金8小时)
(3)迅速(Fast)
(4)坦率(Frank)
(5)感觉(Feeling)
(6)论坛(Forum)
(7)灵活性(Flexibility)
(8)反馈(Feedback)
学校事故的责任
学校事故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责任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4
公平责任原则
也叫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帮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受害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 学校事故责任认定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学校的责任:教育、管理职责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限制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外来侵害赔偿:
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
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
(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认定学校过错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
本法针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规定了学校以自己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题所在
外来伤害事故多发
诉讼判决差异较大
救济制度不健全
“范跑跑” VS “杨不管” 范跑跑1.flv范跑跑2.flv杨不管.flv
具体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1] 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
[案例2] 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
[点评] 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3] 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
[点评]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 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例5]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6] 某市一家商场开业。为造声势,他们邀请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该商场许诺活动时间为上午9点到11点,前后两个小时即付学校酬金2000元,学校同意。鼓号队20个学生于上午8点40分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这几天又在发烧吃药,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可是学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气温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学生们站在太阳下在老师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练习着。就这样在烈日暴晒下,李某突然晕倒,经查为高温导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 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和营养费。
[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8] 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9] 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几年的诉讼,几经反复,终于在近日得到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
[点评] 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案例10] 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11] 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王某上五年级后,因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点评]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2.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案例12]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点评]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3.家长过错责任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3)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5.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案例13] 2002年12月4日,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2003年5月12日,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14] 某天,初中二年级一班物理实验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点评] 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体罚学生
侮辱学生
侵犯学生财产权
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侵犯学生隐私权
非法搜查
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1.体罚学生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 、“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体罚学生案例2
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1989年1月3日到5日,有13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
体罚学生案例3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2.侮辱学生
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
合理的惩戒方法
3.侵犯学生财产权
非法没收
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
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
(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
(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
(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
5.侵犯学生隐私权
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 届毕业生。2003 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元。
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
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
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
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
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
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
6.非法搜查
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
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李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
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
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
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
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
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
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2004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数学老师一面组织学生迅速对黄某进行抢救,一面利用电话向学校领导报告。因抢救及时,黄某最终脱离了危险。后经警方调查,黄某前不久与这两名社会青年因为小事引起纠纷,两名社会青年便借机乘黄某上课期间不防备,将其叫出教室扎伤。另外,警方还了解到,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翻越学校围墙的方式进出校园的。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199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2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杜某在下午第二节课后,下楼准备去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学陈某等5人带到操场西南角的厕所里面,同学张某先给了杜某50个耳光。打完之后,其他两个学生强行脱下杜某的裤子和衣服,其中一人点燃一张手纸,让杜某拿着一直到烧完。杜某不答应,结果被他们用烟头在背后烫了两下。后来,一个拿着烟头的学生提议要将烟头塞进杜某的肛门里,后被别人劝阻。随后,一名学生拿起一个盛满土的铁簸箕朝杜某砸去。经法医鉴定,杜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事后了解,这样恶性的事件,起因竟只是杜某在5月8日没有借给陈某自行车。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2006年3月,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即离开教室。期间学生刘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刘某用椅子将郑某砸倒在地,郑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郑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郑某的医药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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