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规解读PPT课件这个PPT共61页,该文件包含了PPT课件。主要包含政策、法律与法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幼儿权利保护,幼儿园教师权益保护,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与卫生保健,幼儿园保教活动,幼儿园班级管理,幼儿园物质环境与建筑设施,幼儿园的开办与管理,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点击下载。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规解读
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国家政党、各级政治权利机关和社会政治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学前教育法规是有关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学前教育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学前教育机构的内外关系包括两种。
教育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的行政关系相比,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具体来说,学前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关系体现在如下方面:
(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2)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关系;
(3)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职工的关系。
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很广。学前教育调整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2)学前教育机构与幼儿及家长之间的关系;
(3)学前教育机构与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4)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
案例:没收的游戏机,丢了也得赔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设置与执行的基本原则
(1)教育公益性原则:学前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价平质优;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2)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3)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4)教育权利与福利一体化原则
中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形式和纵向层级关系
(1)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3)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教育行政法规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4)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规
(5)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和其他地方教育法规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三、幼儿权利保护
相关依据:《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幼儿的人身权和生存权:固有的生命权;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充分的生活水准权
幼儿的存活与发展权
幼儿的受保护权
幼儿的参与权
幼儿的受教育权
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隐私权
不受歧视和虐待权
依法享有法律保护和申诉权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资源分配中,利益冲突中,危险情况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2)平等无歧视原则
(3)尊重儿童原则
(4)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原则
(5)多方共担责任原则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家庭、托幼机构、社会、司法
四、幼儿园教师权益保护
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教师的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专业人员、教育教学、幼教机构
教师的配置:《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
小班:20—2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0-1:12.5;
中班:25—30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2.5—1:15;
大班:30—3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5—1:17.5.
专任教师的配置:“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3名专任教师(或
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2名专
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每
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和2名保育员。”
我国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4)参与管理权
(5)培训进修权
(6)获得报酬待遇权
(7)其他合法权益
幼儿园教师选聘
(1)教师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的、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2)幼儿教师的特殊考虑:幼儿园教师资格;专业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案例:浙江女教师虐童事件
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
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教师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前教育机构,还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幼儿园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
学前教育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教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
幼儿园教师的依法执教:保教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改革权、对幼儿发展评定权;制止有害于幼儿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育龄女性幼儿园教师的休假和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后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案例:幼儿园教师因哺乳孩子被解聘
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接触劳动或者聘约合同。”
幼儿园教师的晋级增薪制度、津贴、补贴
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同工同酬(不满园长克扣工资,北京一幼儿园老师停课)
幼儿园教师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幼儿园教师劳动争议的形式:权利争议(怀了孩子,丢了工作);利益争议(多发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集体合同的订立或变更环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救济:教育申诉制度,教师提出申诉的问题: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不具有最终决定;不适用于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救济和监督的双重性质;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
五、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与卫生保健
基本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健康领域的相关规定。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一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提供健康的环境
(3)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品质
一日保育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具体来说,包括晨检和晨间接待、盥洗、餐点、如厕、体格锻炼、喝水、教育活动、区域和游戏活动、午睡、离园、转换环节等。
幼儿园食品安全
相关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食堂设备与环境:完善食品卫生条件,保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且硬件设施设备齐全;应有合理的布局与工艺流程,以防止未清洗加工的食品与已制作完成的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配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和用餐等场所;对餐具、饮具等应进有效的分类摆放,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和消毒剂对其进行彻底地清洗与消毒。
食品采购、储存与加工
《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规定:“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幼儿园应当做到“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志、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堂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接送安全:家长接送、校车接送
基本要求
(1)家长接送:《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富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2)校车接送:校车的配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的安检、维护和保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幼儿园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与乘坐险。”
校车司机的聘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校车的乘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幼儿园卫生防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传染病预防等。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中华人民共和共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和终末消毒。做好预防措施。定期向家长和幼儿做好关于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的宣传工作。传染病幼儿隔离期满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园。
六、幼儿园保教活动
保教结合原则
(1)提高保育员素质,重视保教人员的合作
(2)将幼儿安全、卫生和保健放在首位
(3)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4)注重保教目标和内容的相互渗透
(5)注重生活和学习环节的自然过渡、衔接与相互支持配合
(6)重视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卫生要求和教育要求
环境育人原则
(1)物质环境:符合幼儿园安全卫生要求;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兴趣爱好;保证幼儿在丰富有序的活动中获得发展;讲究实用与够用,简便节约。
(2)心理环境:创设较好的物质条件,满足幼儿的合理需求;为幼儿营造平等的师幼关系和友好的同伴关系;为幼儿创设温馨和谐的精神氛围和充足的学习条件。
(3)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和常规: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季节和地域特征科学设计;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条件;制度和常规要简便易行,稳定一致。
主动快乐学习原则
(1)注重幼儿兴趣和生活体验
(2)提供幼儿多样的活动机会
(3)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4)对活动学习进行指导
(5)幼儿愉悦并有所收获
整体综合原则
(1)一日生活成为一个整体
(2)五大领域或幼儿的体智德美相互组合成整体
(3)整合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
全面和谐教育原则
(1)保障所有幼儿得到高质量的保教
(2)面向全体幼儿
(3)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因材施教原则
(1)关心、爱护和尊重幼儿
(2)激励和科学评价幼儿
(3)支持和引导幼儿有差别的学习和发展
(4)杜绝小学化倾向
七、幼儿园班级管理
幼儿园招生:对象、时间、程序和办法、监管(无证招生、捆绑招生、超额招生)
新生入园:发布招生通知和简章;入园体检;交验材料;收取费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4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建立学籍档案。
编班:幼儿园规模;编班依据;班级规模;保教人员配备
幼儿行为调试与教育
(1)日常行为调试:饮食习惯;睡眠习惯;体态姿势;安全卫生习惯;学习习惯;体育运动习惯;情绪调节;人际交往与社会适应;攻击性行为与撒谎行为
(2)教育要求:为幼儿提供适宜的生活学习生活环境;讲清道理和正确的做法;树立良好榜样;循序渐进的学习;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给幼儿适宜的激励和评价。
八、幼儿园物质环境与建筑设施
幼儿园活动室环境与玩教具、图书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幼儿园管理条例》
案例:幼儿园玩具老化伤害幼儿
幼儿园户外环境:《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额定(试行)》
园舍与建筑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周边环境与卫生
(1)幼儿园周边交通秩序。《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第5条规定:“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2)幼儿园周边安全隐患和建筑安全
(3)周边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餐点。”
(4)周边文化环境
九、幼儿园的开办与管理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幼儿园开办的条件
(1)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总则;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幼儿园的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资格;保育和教育管理;资产管理、教职工招聘制度;幼儿园规章制度;幼儿园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章程的修改程序;附则。
(2)合格的教职工队伍。
(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设置的程序
(1)举办者提交办园申请,附相关材料。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审批机关对办园申请进行审批。
(3)举办者办理相关登记,正式成立幼儿园。
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1)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新生
(4)学籍管理
(5)聘任和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
(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非法干涉
(8)其他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3)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引导和支持家长参与幼儿园保教工作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接受监督
幼儿园管理体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的选聘: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没有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园长的主要职责: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度;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予以奖惩;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和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幼儿园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建立园务委员会,建立教职工会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共青团、工会、业务小组的作用,教职工个人参与民主管理。
成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家长参与
幼儿园内部的规章制度
教职工的职责分工
(1)教师的职责:观察、了解幼儿;创设良好环境;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与家长保持联系;参加业务学习;定期总结保教工作实效。
(2)保育员职责: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3)保健人员职责: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负责晨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向其他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宣传和指导;妥善处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十、学前教育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幼儿园相关法律责任
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拨给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如果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须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据《教育法》规定,须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按《教育法》规定,有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结伙斗殴,寻恤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秩序或者破坏、侵占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在幼儿园,结伙斗殴,寻恤滋事,扰乱教育秩序的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致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影响恶劣,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制裁。破坏、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致使幼儿园工作秩序或幼儿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或《刑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论罪处理,并责令退还、赔偿相应损失。
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使用危险房屋或明知园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构成犯罪,属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极其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幼儿园。《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幼儿园管理条例》中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有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3)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受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责任
侵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幼儿教师。《教师法》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打击报复幼儿教师。“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拖欠幼儿教师工资。《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教师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幼儿教师除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外,还必须完成保育任务。由于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而给幼儿或者幼儿园带来损害的,幼儿园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幼儿教师的保教对象是幼儿,幼儿的身体还很稚弱,更需要教师的爱护和关心。幼儿教师使用暴力来威胁或惩罚幼儿、体罚幼儿,或变相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幼儿园可以或家长有权要求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解聘,并给予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幼儿教师的人品或言行不符合其作为一名幼儿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侮辱幼儿人格,伤害幼儿身心,对幼儿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以及对幼儿园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幼儿园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
他人侵害幼儿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幼儿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起民事责任。
(2)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对幼儿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明知园舍有倒塌危险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害而不采取措施,依据情节轻重情况,追究直接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4)教唆幼儿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通则》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负民事责任,因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幼儿来说,当其造成损害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父母承担当事幼儿的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
附录1: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就应承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了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适当给予赔偿。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附录1: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4.不同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学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校外第三人、校外行政部门等。不同情况,承担的责任不一。
5.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承担较多的是民事责任,主要进行赔偿损失。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责任、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附录2: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救济和申诉制度
1.法律救济,是指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以及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给予的救济。幼儿园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途径: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调节救济。诉讼救济是向国家法律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自身权益的救济方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事故均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更改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调解救济主要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者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幼儿园及相关人员若对法院一审判决有异议,可进行上诉;若对已生效的判决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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