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案例PPT课件这个PPT共54页,该文件包含了PPT课件。主要包含《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幼儿园安全教育等,欢迎点击下载。与幼儿园相关 的法律知识
与幼儿园相关的基本法律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
幼儿园安全教育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5条: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体罚和变相体罚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罪犯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行政处罚:保育员针扎威胁
2013年7月2日上午,有网友爆料称,福州仓山区闽江大道上的香江明珠小金星国际幼儿园小托班的孩子在学校长期受到保育员针扎威胁。
7月2日,警方接到家长关于“老师针扎学生”的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将该幼儿园内的所有视频监控拷贝进行封存。
警方通过查看6月2日至7月2日的一个月内的视频,未发现老师“针扎”儿童的行为,但是,发现6月20日下午3时06分许,有一名老师拿书包砸小孩致其摔倒在地上的画面。
民警经调查了解到,该老师系该园托二班(现小二班)班主任吴某,被打小女孩姓杨,今年3岁多。今日上午,警方立即传唤了这名吴姓老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吴老师向警方交代,当天下午3时06分许,学生午睡刚起来,杨姓学生拿着书包欲回家,她便上前劝阻,但是该学生仍不听话,她一时冲动就一把抢过小孩手中的书包砸在小孩身上。
这名老师,现年34岁。她自1999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幼教专业后,取得幼儿教师从业资格证书,一直以来都从事幼教工作,两年前来到香江明珠小金星国际幼儿园任教,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教龄。“这名老师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无论如何也不该对小孩有这样的举动,最后,吴老师以及园长当面向家长道歉,希望能给老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警方表示,目前查明吴老师殴打小孩的事实是存在的,当事人向家属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因小孩身体也没有大碍,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500元。
刑事责任:温岭虐童案
颜艳红,原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
2012年10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照片显示,其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幼儿表情痛苦。
随后,该事件因其网友声讨,并“人肉”出该幼教。温岭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调查并给出处理决定,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
10月1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据供述,她只是为弥补内心空虚,寻求开心,仅此而已。‛警方提到,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
2012年11月16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幼儿园伤害事故
幼儿园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幼儿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幼儿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
《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定
2016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订:
一是强调幼儿园要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 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11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 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46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明确要求。
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 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的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园内伤害:教具铁钉生锈伤人,老师隐瞒违反规程
面对家长的要求,幼儿园认为事件因黄某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引起,家长应直接向其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而黄某则认为幼儿只是被铁钉划破一下,家长是大惊小怪,本人及幼儿园都无需赔偿,更不应该对自己进行行政处分。
三方各执一词,这场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关于在幼儿园里做实验而发生伤害事故后法律责任的认定案件。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活动中。
事故地点大多在校园内,但有时也有可能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机构外活动中。
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幼儿本人的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
幼儿游戏时受伤;
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幼儿走失;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原因所造的;
幼儿被他人接走;
外来人员的入侵;
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
幼儿自身身体原因所致。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案例1: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分析: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2:
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分析: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且老师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或者在场却没有履行看护的职责。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此外,幼儿园除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它们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1: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个别学生的影疾等内容。
分析: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2: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分析:该案例属于幼儿著作权纠纷。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4: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分析:本案例属于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问题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内容
1)生活环境中的安全教育
◆入园
◆进餐
◆ 盥洗
◆睡眠
◆行走
◆户外活动
◆自由活动
◆离园
◆药物
◆防触电
◆开、关门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方法
抓住关键环节,强化常规管理
1.严把门卫值班关。
2.严把幼儿晨检关。
3.严把幼儿接送关。
4.严把新生入园关。
5.严把午餐、午睡关。
6.严把楼道守护关。
7.严把幼儿服药关。
8.严把食品卫生关。
9.严把传染病预防关。
10.严把安全检查关。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保持冷静,及时处理
诚恳致歉,登门探望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主动沟通,及时理赔
认真分析,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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