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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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满族
申请请求:撤回(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__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 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__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 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撤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______(名称)诉______(名称)(年度)___字第___号《关于……决定》(案由)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诉至你院
,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撤诉人:________(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撤诉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____、籍贯:____、职业: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名称)诉______(名称)(年度)___字第___号《关于________决定》(案由)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撤诉人:________(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古__,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A街98号。电话:136________
被申请人:王__,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B大街102号。电话:137________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申请人于20__年11月16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__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古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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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上)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你院起诉______一案。
现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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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__,女,19__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北京市X区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庆红,职务: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2号太平金融大厦一层北栋0101,联系电话:95589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申请人于20__年X月X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X
申请人:A,男,__岁,×族,__省__县人,__省__县__公司职工,现住× ×县__路__号 被申请人:B,男,__岁,×族,__省__县人,__省__县__公司职工,现住 __县__路__号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__元人民币。 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 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A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先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15年12月20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
劳动仲裁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__-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__市__县__-__镇__-x村x组x号。
代理人:__-x,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于2011年10月25日向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__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因申诉人和被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此申请庭前撤诉。恳请贵委批准!
此 致
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注: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申请人:李__,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__号。身份证号码532901__-__x-__x。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张__,男,1956年09月1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灯笼村__号,身份证号532901__-__x-__x。联系电话139872__-__x。
原上诉案由: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__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__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市人民法院“(2015)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_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__
二0一0年 六月 二十一日
申 请 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满族
申请请求:撤回(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__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 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__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 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李__,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
被申请人:张__,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
起诉案由: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纠纷。案号(__)大民初第__x号。
申请人李__于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__)大民初第__x号,现申请人李__ 和被申请人张__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乙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
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开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__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瀍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5.07元,金额148.74元,问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员说:“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1.26元,合计150元。”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0.05元,金额2.44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号加油站领导和瀍河区14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__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41.876,单价5.92元,金额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5.97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__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号加油站加1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25.126,单价5.92元,金额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25.126,单价0.05元,金额1.26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__年9月8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加24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39.867,单价5.97元,金额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39.867,单价0.05元,金额1.99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号、9号、14号等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均强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__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__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38.53升,单价5.07元,金额230元,原告还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机内均没有添加剂。
3、原告经过调查,在洛阳市区及郊县,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机内均在加油机上贴纸声明加油机内已加添加剂。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发现类似现象。
三、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违反的法律及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二)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 被告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原告仅要求加汽油,不需要添加剂,被告事先在油内加入了添加剂,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加添加剂都必须加添加剂,否则不给加油,这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被告告示说油内已加入添加剂,但消费者并没有见到添加剂,被告是否加入了添加剂?加入了多少添加剂?加入了啥牌子的添加剂?加入的添加剂质量是否合格、比例是否科学等消费者均不知情,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到被告处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并且只能使用被告选择的添加剂,使用添加剂的数量、质量完全由被告决定;消费者没有选择不加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其他牌子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多少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什么质量添加剂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4、被告的告示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无效。
被告的告示内容,是为了获取不正当高额利润,滥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经营优势,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搭配消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并不需要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济利益,在给消费者经济上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精神上带来了损害。
5、被告的发票显示,被告发票开票不统一,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1)以__年5月14日发票为例,汽油和汽油添加剂数量分别是48.828升,合计就是97升多,而原告的油箱容积只有55升,加48.828升添加剂是不可能的。
(2)__年5月14日发票与__年7月8日发票开票明显不统一。
(3)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均不属实,以__年7月15日发票为例,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二者总量是25.126升,由于二者均有容积,不可能汽油的数量和总量是同等数量,若二者数量同等,就说明没有添加剂,被告以总量计算汽油金额显然是不对的,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四、被告油价只涨不降且单独涨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国际油价降价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原告的律师张水山__年曾打过“汽油卷公益诉讼”,__年的油价每升1.85元,__年油价涨价为每升2.65元,__年6月份油价每升涨到5.07元,__年7月份油价涨价为每升5.92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5.97元。
国际油价__年7月11日每桶147.27美元,__年9月3日,每桶油价下降至111美元左右,油价累计下跌约25%,__年9月17日,每桶油价下降至95.71美元(最低94.13美元),但被告利用其垄断的优势地位,国际油价涨时油价飞涨,但国际油价猛跌时却不作出相应降价,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时,国际油价9月份下跌了35.01%,被告不仅不作相应降价,反而独自一家涨价,每升又涨价0.05元,使油价涨价为每升5.97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6.02元。这种涨价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合法,同时这种涨价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在国际油价降价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为了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强制交易、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作出相应降价调整,返还多收取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油款和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款。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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