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17
这是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是优秀的建议书文章,供老师家长们参考学习。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__]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2012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__年5月14日
多读课外书;高段年级集中优秀教师抓好“优、精、尖”学生培养;老师多明确一些课外的学习资料,最好能十分明确具体,此刻有指导,但明确、具体尚不够;音乐、美术、体育课就应多样化;
英语教学上,在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上下功夫;教学的重点不应是那些尖子,淡化分数,使学生喜欢校园;期望语、数、外主要课程不要经常更换老师;
1、作业量方面,是不是就应有目的性,让孩子透过作业得到有效的提高;
2、作业质量反面,就应严格要求,不要潦草,不许混乱是吧
3、在读书方面就应做出明确的要求:读什麽书,怎样读,读到什麽程度是否写读书笔记
4、在作文方面,就应不止必须数量的作文,而且要求必须认真写好,从字数到资料到质量都要有名求的要求,才能够使孩子努力写好;
5、日记的数量方面,大体就应假期最起码就应些20——30篇,把自己在假期的事情都写一些,不仅仅能够对假期生活做好记录,也能够锻炼写作潜力,积累写作素材不是吗
总之,在假期中,我对你在做业方面的不知不是很满意,但是我提出的建议也不必须是对的,如果我说的不对,期望谅解,对你个人没有什麽,只是期望我们能够携手把孩子教育好。谢谢老师对孩子的关照!
习惯培养方面
1、建议校园对学生的培养要有序列、层次性。如定期开展读书活动,要提前安排,组织更加有整体性。
2、家长到校与老师交流,进门比较困难,门卫态度恶劣。建议校园专设接待室,供与家长接待。
3、加强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自主教育,提高孩子的自觉意识。
4、期望校园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重视综合素质的培养。如:培养学生乐观开朗自信的品格;教育学生懂得感恩;教育学生学会在各种环境中的自我保护。
5、老师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价系统,并及时与学生、家长交流。
6、建议校园多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潜力。
期望上课期间,能够经常去教室听一下上课状况,了解一下学生状况,能够随时和老师沟通。
期望校园加强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好好利用校园的硬件设施,强制规定晨训,经常进行一些体育比赛,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
请老师多加严管。在校园如不听老师的话,能够关在老师房中。
十分感谢校长和各位老师,对学生个性有职责心,在家访中能够抓住学生的个性,纠正学生的缺点,体现出了老师尽职尽责的精神。
非常感谢学校老师与领导对我的孩子作了很好的教育,才让我的孩子今天变得聪明、可爱、善良、乐于助人、尊敬师长。我知道,教育孩子不仅是学校老师的工作,也是我们家长的责任,所以,今后,我们一定会与老师互相配合,争取让我的孩子以后在各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1、多开展一些有益于学生的文体活动,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
2、多举办一些周末培训班,发展学生的特长。
3、老师多与家长沟通交流。
4、多开展各种安全纪律教育活动
5、不乱订书刊,不乱收费,收费制度应透明。
6、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因材施教,不要歧视差生。
7、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8、教师应多做耐心教育,多表扬学生,少用打骂威胁。
9、注意食堂卫生,特别不应该一边拿包子一边收钱数钱。
10、优化育人环境,排除社会不良青年到校扰乱。
11、上课时间早,放学时间晚,注意学生的安全。
12、教师要多关心体贴学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13、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有部分学生在路上违反群众纪律。
14、家庭作业要少而精。
15、教师要注意身心健康。
16、多组织军训活动,培养学生的吃苦能力。
17、让学生多实践学到的知识。
县审计局: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__年8月__日收到审计意见书,根据审计报告发布的内容,对该报告内容存在以下两点异议,现向贵单位提出意见反馈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基本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__年初,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共实施项目11个,已完工4个。
伊南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3个(20__年凿井工程、20__年自来水__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20__年自来水__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增加),正在建设项目6个(20__管理房工程、林带工程、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滴灌工程)。
中小型企业创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1个(20__年园区道路)。正在建设项目1个(供水管网及清水池和附属工程)。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园区20__-20__年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不完备。例如,伊南工业园区自来水井工程和伊南工业园区管理房工程,仅有施工合同;自来水__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含增加)工程仅有施工合同及预算书;园区林带工程、滴灌工程,仅有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缺失资料为: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图纸文件、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程资料,以上6个项目资料缺失率为80%。其他5个项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资料不全现象。
反馈意见单位: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
联系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编号:
备注:选择项目请划√表示。诚挚希望——您留下宝贵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交通大学图书馆文献检索室邮编:100044
电话:(010)51688633传真:(010)51688528Email:bftsgz_@center.njtu.edu.cn
多读课外书;高段年级集中优秀教师抓好“优、精、尖”学生培养;老师多明确一些课外的学习资料,最好能十分明确具体,此刻有指导,但明确、具体尚不够;音乐、美术、体育课就应多样化;
英语教学上,在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上下功夫;教学的重点不应是那些尖子,淡化分数,使学生喜欢校园;期望语、数、外主要课程不要经常更换老师;
1、作业量方面,是不是就应有目的性,让孩子透过作业得到有效的提高;
2、作业质量反面,就应严格要求,不要潦草,不许混乱是吧
3、在读书方面就应做出明确的要求:读什麽书,怎样读,读到什麽程度是否写读书笔记
4、在作文方面,就应不止必须数量的作文,而且要求必须认真写好,从字数到资料到质量都要有名求的要求,才能够使孩子努力写好;
5、日记的数量方面,大体就应假期最起码就应些20——30篇,把自己在假期的事情都写一些,不仅仅能够对假期生活做好记录,也能够锻炼写作潜力,积累写作素材不是吗
总之,在假期中,我对你在做业方面的不知不是很满意,但是我提出的建议也不必须是对的,如果我说的不对,期望谅解,对你个人没有什麽,只是期望我们能够携手把孩子教育好。谢谢老师对孩子的关照!
习惯培养方面
1、建议校园对学生的培养要有序列、层次性。如定期开展读书活动,要提前安排,组织更加有整体性。
2、家长到校与老师交流,进门比较困难,门卫态度恶劣。建议校园专设接待室,供与家长接待。
3、加强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自主教育,提高孩子的自觉意识。
4、期望校园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重视综合素质的培养。如:培养学生乐观开朗自信的品格;教育学生懂得感恩;教育学生学会在各种环境中的自我保护。
5、老师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价系统,并及时与学生、家长交流。
6、建议校园多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潜力。
期望上课期间,能够经常去教室听一下上课状况,了解一下学生状况,能够随时和老师沟通。
期望校园加强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好好利用校园的硬件设施,强制规定晨训,经常进行一些体育比赛,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
请老师多加严管。在校园如不听老师的话,能够关在老师房中。
十分感谢校长和各位老师,对学生个性有职责心,在家访中能够抓住学生的个性,纠正学生的缺点,体现出了老师尽职尽责的精神。
家校沟通方面
1、校园开展的两次家长授课活动,资料好,形式丰富。期望校园多进行这样的家长授课活动。
2、透过对校园各方面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介绍,家长对校园的工作充分肯定。尤其是校园特色活动,透过视频的方式向家长汇报,家长反馈好。
3、校园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利用家长的资源有效开展家校联谊活动。
4、每月召开一次家长会,增加一些教育孩子方面的知识,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开展家长、学生、老师互动,多渠道交流。
5、利用网络,把校园、班级的活动、计划、资料等与家长交流,让家长及时了解校园、班级和学生的动态。
6、每个月给孩子写一些评语。平时对学生的评价写在家庭作业本上,便于家长配合督促。新区校建立反馈表,每周一次,让家长及时了解状况。
7、开设开放课,让家长和孩子一齐听课学习。
8、期望老师能提高校信通的使用率,扩大信息量。资料不仅仅限于布置家庭作业,还能够将学生在校的其他表现及时告知家长,便于家庭教育的跟进。
非常感谢学校老师与领导对我的孩子作了很好的教育,才让我的孩子今天变得聪明、可爱、善良、乐于助人、尊敬师长。我知道,教育孩子不仅是学校老师的工作,也是我们家长的责任,所以,今后,我们一定会与老师互相配合,争取让我的孩子以后在各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1、多开展一些有益于学生的文体活动,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
2、多举办一些周末培训班,发展学生的特长。
3、老师多与家长沟通交流。
4、多开展各种安全纪律教育活动
5、不乱订书刊,不乱收费,收费制度应透明。
6、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因材施教,不要歧视差生。
7、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8、教师应多做耐心教育,多表扬学生,少用打骂威胁。
9、注意食堂卫生,特别不应该一边拿包子一边收钱数钱。
10、优化育人环境,排除社会不良青年到校扰乱。
11、上课时间早,放学时间晚,注意学生的安全。
12、教师要多关心体贴学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13、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有部分学生在路上违反群众纪律。
14、家庭作业要少而精。
15、教师要注意身心健康。
16、多组织军训活动,培养学生的吃苦能力。
17、让学生多实践学到的知识。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__]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二〇__年六月十日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__]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2012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__年5月14日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__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__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__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
二0__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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